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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 丁宗一:关于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参加儿童食品,用品等标准制定,市场管理工作的建议

www.zaojiao.com   2008-09-17 20:11:29  中国早教网   文字【】【】【

毒奶粉事件专题

        阜阳奶粉事件突出反映出目前在儿童食品设计,营养标准,生产质控,市场流通,双亲营养实践各个环节上所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儿童食品已不仅仅是一般轻工业的产品,它是维系儿童生命的粮食.儿童食品的营养含量和卫生安全影响儿童生长发育水平,生命质量和安全.为了确保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的安全环境,根据儿科医师和有关学术同仁的意见,我们建议:中国医师协会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儿童食品/用品标准制定,生产质控,市场流通,双亲营养实践,广告审理等各个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理由如下.

         生长发育是儿科面对的基本生命现象,生长发育的基础是营养促进..指导家长为儿童提供良好的营养是儿科医师的基本任务.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展,生活方式的变化和食品工业的发展,家庭制作食物喂养孩子的传统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今后发展的基本发展趋势是:在生长速率高/快速阶段(婴幼儿时期),作为主要营养源的液体食物和泥糊状食物,将由工业制作食品的市场化构成该阶段儿童营养源的主要供应模式.在深化母乳喂养的过程中,如何加强那些无法实施母乳喂养婴儿在液体食物阶段仍然能得到趋进母乳主要营养物质喂养的任务势必落到配方营养粉的身上.随着对母乳研究的不断深入和食品加工技术的新进展,相应产品会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给.广大家长怎样为孩子选择适宜食品?根据什么原则判断食品的高低优劣?是厂家的广告,还是食品标签?

        家长最贴近的咨询者是儿科医师.无论孩子是生病,还是健康,家长都需要向儿科医师询问儿童营养促进和生长发育的相关知识.向家长和社会正确地讲解儿童食品的标签知识将是儿科医师为公众提供医学服务中的一项基本内容.随着健康成为医学服务中越来越被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有关食品标签的知识也将从轻工业及营养专家和管理部门的专门生产知识转向民众的公共卫生知识.儿科医师是这场转变中首先需要更新相关知识的群体.由于这场转变发生太快,儿科医师来不及进行知识准备,在一些地方产生了厂家利用自己产品宣传材料,向专业人员进行”再教育”;专业人员无所适从,只得按厂家的广告向家长进行”推销式”的介绍的现象.这种现象频频出现在”门诊,”父母学校”等医院,保健院等地.充斥在各类媒体(电视,通俗杂志,报刊)的虚假广告.,某些”专家”的短文,更是盗用科学名词或歪曲科学结论,违反食品管理法规进行违规宣传.在一些专业杂志,甚至专业论文里也出现商业广告用语.这种现象既误导了社会和群众,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和社会资源浪费,又损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形象和名誉.加强食品管理法规和食品标签知识的学习不仅可以满足服务群众的需要,也是我国入世后规范化管理和与国际接轨新形势下的一个新课题. 儿童营养促进、健康维持和生长发育保护越来越置于儿童食品工业和市场的强大影响之下,这是今后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儿科医师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和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学习、掌握有关食品管理的基本法规是儿科医师一门必修课,由中国医师协会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参与儿童食品/用品的标准制定,生产质控,市场流通和双亲营养实践的管理,指导也是势在必行的历史趋势.

        美国FDA和世界各国的经验是首先由儿科医师根据儿童生长发育的研究,确定儿童在不同阶段的营养需求,再提交营养学家讨论.制定出初步标准后邀请企业参加进一步研究.最后确定符合儿童生长发育需要,符合营养学原则,企业能得到(有时企业还有创新)的科学标准.此种标准再由企业执行,并在市场上流通.当市场流通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或喂养问题时由儿科医师及时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同时,儿科医师对广大家长和看护者进行专业知识的再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人群喂养水平,以期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和体质健康水平.这些活动均由医师协会组织和协调.此外,对于媒介发布的各种广告,特别是政府主办的报纸,杂志,电视台所发布的广告,亦应由医师协会予以专业审查,防止误导群众,动荡社会.
本会根据各界意见,提出上述建议.请总会予以支持.

        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

        丁宗一

        2004年6月8日

        附录:  参考资料
        国际通用的食品管理法规和食品标签法基本上以美国的相应法规为框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订,其基本原则是一致的.美国食品管理的基本法规是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and Cosmatic Act. FDC Act,1938 ),. 随着营养学知识的丰富和食品工业的进步,社会对健康的重视,对食品选择要求科学化和正确指导.美国在1990,1994和1997年相继推出营养标识和教育法 (Nutrition Labeling and Education Act, NLEA,1990),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 (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DSHEA,1994) 和食物药物管理现代化法(Food,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 Act, FDAMA 1997) . 这三个法规勾勒了目前国际食品管理法规基本架构,规范了健康声称(或称健康声明)的商业行为, 完善了食品工业产品开发的科学准则. 三大法规为企业提供了广阔天地,使公司可以开展以科学知识为基础的健康宣传活动和健康声称, 促进了营养学知识和健康理念的传播,也使食品业从中获益非浅.企业可以利用不同水平的科学研究来支持健康声称,从而使企业在科学研究方面的投资迅速得到商业回报.此外,三大法规规范了商业广告和标签的行为守则,使消费者能够准确和方便地对市场上名目繁多的食品进行科学选择,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了消费者的理智营养行为.对识别不法企业和商家的虚假宣传,利用科学术语进行欺骗的卑劣手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Federal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FDC Act,1938 ).该法的主要点是:
        1. 界定食品与药品的定义和区别.指出两者都可以影响人体或动物的结构或功能。
        2. 食品是可以提供人或动物食用或饮用的东西。食品首先具备要.满足人们对口味,香味和营养价值的需求。
        3. 药品用于诊断、治疗、治愈、减轻、治疗或预防疾病。
        4.食品不能直接宣称“治愈,减轻,治疗,预防疾病” 的作用.如要宣称,应按药品管理,需申报批准。
        5.有关营养物只与人体正常结构或功能有关,不是健康声明,无需报审,得到FDA的批准.

        对比检查我国目前食品市场,许多所谓”保健食品”的宣传违反了第4款的规定,在误导群众,混乱市场方面起到很坏的作用.。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药食同源”是一个双刃剑:合理使用造福公众,恣意曲解贻害无穷。

        二.营养标识和教育法 (Nutrition Labeling and Education Act ,NLEA) (1990年)该法对下列事宜进行了规范:
        1. 允许在食品标识上说明食物中的成分与疾病,损伤,功能失常或健康的关系.(修订了FDC Act。
        2. 如果食品中含有的成分有助于降低某种疾病的风险时,FDA会批准其健康声明。
        3.   食品对健康具有功效的宣示是一个新的概念与挑战。

        这个法规将营养学知识和食品工业的加工技术知识从营养学家,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狭小圈子扩展到广大群众之中.在改善人群的营养知识结构和转变人群营养实践行为模式方面拓展了广阔的空间.正如代法规第三款指出,这是一个新的概念与挑战.正确使用这个法规对推进营养学知识普及和改变人群不合理营养实践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钻空子,打擦边球,利用这个法规作虚假宣传会对社会和群众产生误导与损害.向目前市场上炒作的”驱铅药”,”减肥药”身高助长药”等,无不打着科研的旗号.

        三.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 (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DSHEA) (1994年)则对这个领域内的一些容易混乱的概念予以界定:
        1. 将膳食补充剂定义为:可加到膳食中的一种产品(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氨基酸等,以片剂、胶囊、软胶囊、滴剂等形态出现)。
        2. 医用食品:在有特殊营养需求的疾病或情形下作为膳食治疗,在医师指导下经肠内给予的特殊制配的食品。
        这个法规似乎是在社会对健康强烈关注的大趋势之下,将食品与药品很明确的界限模糊化一个尝试.从哲学发展的角度分析,它暗合了中国”天人合一”和中医药理论中”药食同源”的理念.也反映了生活方式变化给营养保障提出的新的课题.在高压,快速,紧张的现代生活模式中,单靠自然食物的膳食摄入营养素似乎不能满足体力,脑力的消耗,精力恢复和健康维持.不得不借助膳食补充剂进行常规补充.需要警惕的是在有”进补”传统的人群中,出现以补代食的错误倾向依然应当强调”自然食物,均衡膳食”的营养学原则.

        四.1997年颁布的食品,药品管理现代化法(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 Act,FDAMA)对审批企业申报的健康声称的程序和论据采用原则进行规范,这实际上是对执法审批部门工作的公开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规范。该法强调:
        1. 与必需根据所有公认的科学证据,通过经过科学培训和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进行评估确定健康声明在科学上有显著的认定(Significant Scientific Agreement,SSA)。
        2.  SSA标准应当提供某种疾病确实存在关系的有效证据,而且不会被正在开展的科学研究所推翻.在识别所需资料数量和类型可比性是是客观,灵活的,需要随时间进行再评估.
我们对于涉及儿童的保健食品的审核似乎应当更加科学化和不断加强方法学严谨性。

        五.该法还对企业申报健康声称所需的科研设计予以指导:

        1. 人体研究是“  非常必需”的,干预试验是“  最佳” 的,随机对照试验是“  金标准”
        2.   在无法进行上述研究时,可进行观察性研究,按优先排序:队列研究(纵向)→病例对照研究→横断面研究→非对照病例或队列研究→时间序列研究→生态或交叉人群研究→描述流行学研究→病例报道。3.动物试验和体外研究有助于探讨疾病的作用机制和进展,不能单独用于健康声明.

        这三条规定的重要性在于,明确公开了健康声称所使用的科研设计价值的科学等级,以及禁止将动物试验结果用于产品推销,特别是向儿童人群的推销.这恰恰是目前我国商业炒作中最流行的作法和陋习.(象所谓唾液酸SA的炒作).不同的设计具有不同的科学意义和说明性.不能将研究结果的意义无限外延,更不能用商业化的夸张,隐喻,暗示,诱导来曲解科研结果,误导公众.我国市场上普遍流行的这种痼疾表明我国市场的不成熟,急需加强有关法规的普及和执法力度.
此外,本法规对企业和审查部门所需的科研方法学作了重点提示,指出:
        1. 方法学论证。其要点是用标准的方法学论证营养问题中的因果关系。
        2.  文献论证。著名杂志上发表的人体膳食干预实验,食品及其成分的流行病研究的阳性结果。

        通过上述法规的规范,从科技投入,技术标准和健康声称申报等角度对判断企业的实力和可信性婉转地提出了评价标准。
        消费者可以依据以下条款准确,方便地快速检验企业的资信度,科学性和可信性:

        1.申报新健康声明的企业.因申报需要漫长昂贵的审批旅程。只有实力雄厚,产品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才申办。因此,有新健康声称记录的企业是一流企业.它可以独立,自主创新一代又一代产品.市场操作规范,召回制度严谨,其广告可信度高. 这种企业有能力进行无标签声明。即对产品不直接进行商业宣传(广告/标签)。通过科学出版物或其他学术途径向消费者传递某个特定食品潜在的健康益处。。

        2.使用功能/结构声明企业。这种企业一般避免用NLEA和FDAMA的健康声明,而用DSHEA认可的功能/结构明。本法所需科研资料少,无须政府审批手续,研究费用少,耗时短。越来越多缺乏实力的商家使用本法,这类企业没有申报健康声称的任何记录。这类企业中有一些企业常常进行违规宣传,夸大自身产品功能,攻击、诋毁同业其他先进产品。为了达到惑众的目的他们经常采用新闻、报告文学,新闻采访,冒充专家在电视上讲课,请官员出席厂家出资的所谓学术研讨会等方式推销产品。由于食品营养效应多样性,一些营养作用在其他的食品中也会含有。这些企业在推销自己的低端品牌产品时也会同样使用与高端品牌产品相同的词句进行宣传(中国的“追风” 产品)。对于这些厂家的广告、宣传、应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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